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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熊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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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6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熊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熊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睦新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熊梁,男,生于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被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80年4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居委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梁、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熊梁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本金47658.03元及利息3810.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5元,王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熊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熊梁已履行了150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熊梁、王伟的执行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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