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大厦1-2层。负责人:董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雪飞,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邓雪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锋、李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641号 下一篇 徐全文、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6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