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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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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邓雪飞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大厦1-2层。负责人:董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雪飞,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邓雪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邓雪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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