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延芳、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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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390号案件名称
乔延芳、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乔延芳;李龙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622民初1390号原告:乔延芳,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世纪花园。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91111062X。被告:李龙龙,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009270033。原告乔延芳与被告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延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龙龙经合法传唤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延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7月7日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7日,被告龙龙龙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为1.5%。当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原告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迟迟不向原告归还借款,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得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借条一支,用于证明被告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被告李龙龙既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故缺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7日,被告龙龙龙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明确约定月利率为1%。当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乔延芳与被告李龙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乔延芳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转给被告李龙龙,已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李龙龙应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原告。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乔延芳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其中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李龙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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