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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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3119号案件名称
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民终1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主要营业地:陕西省泾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伟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春,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星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2020)陕0116民初1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通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国中星城公司支付亚通公司进度款418220.4元的违约金482626.34元(违约金以41822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9年7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中星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亚通公司在2017年开具发票而未全额开具也构成违约为由未支持进度款418220.4元的违约金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林隐天下三期塑料管材与配件采购合同》对付款时间、进度及违约方式、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国中星城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亚通公司在起诉时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基数调低至年利率24%,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不应该再调整。亚通公司是微小企业,案涉进度款本应在2014年开票后45天付清但对方拖延至2019年才支付,给亚通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亚通公司向国中星城公司多个项目供货,但资金长期被拖欠,造成亚通公司维持企业运营艰难。国中星城公司答辩称,亚通公司片面引用采购合同条款认为国中星城公司应当支付418220.4元对应的违约金错误。双方已经通过后续协议、书面文件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国中星城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亚通公司2019年4月17日才开具最后一笔发票,同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工程保修金结算单》,明确双方就此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已经一揽子解决。亚通公司认为其已经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年利率24%就应得到法院支持的观点错误,仅就年利率24%的违约金而言,明显过高。亚通公司2020年8月5日起诉,其主张2017年8月5日以前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亚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称:1.国中星城公司支付亚通公司货款本金258539.66元及违约金858755.07元(分段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由国中星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林隐天下三期塑料管材与配件采购合同》,约定亚通公司给国中星城公司在林隐天下三期项目提供PVC电工管、排水管、PERT管、双壁波纹管与配件等,约定货交工地,合同暂定总价为1195661.19元。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款,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亚通公司须提供齐全的付款审批资料,国中星城公司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亚通公司到货总价95%的货款。项目供货结算周期以一年一结,国中星城公司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100%货款。亚通公司应提供等额的税票,否则国中星城公司有权拒绝付款。转账方式支付,亚通公司同意国中星城公司每月逢5日、20日付款,遇节假日顺延。保修期限国中星城公司书面确定的供货完毕及验收合格之日起(以二者较晚时间为准)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2年。国中星城公司不能按约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亚通公司支付未如期结算货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亚通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涉案项目于2014年12月28日竣工,于2016年12月28日保修期届满,2017年8月1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1723597.76元,已付1046837.7元,结算总价的15%即258539.66元作为保修款,保修期2年,质保期的计算日期以项目总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结算后应付工程进度余款418220.4元;按合同规定2016年12月28日于保修期满,亚通公司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亚通公司报完整清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发还。2019年9月双方又签订《工程保修金结算单》,该结算单约定:对涉案保修金258539.66元进行了确认,双方共同申明本结算,有关债权、债务以本结算为准进行清偿。又查,亚通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给国中星城公司开具完所有的发票,国中星城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支付亚通公司了418220.4元,下欠亚通公司258539.66元至今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林隐天下三期塑料管材与配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7年8月1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约定结算总价1723597.76元的15%即258539.66元作为保修款,保修期2年,质保期的计算日期以项目总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结算后应付工程进度余款418220.4元;该结算协议就付款、保修款、保修期等的约定视为对《林隐天下三期塑料管材与配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就有关条款的变更。亚通公司主张418220.4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节,因双方约定亚通公司应提供等额税票,否则国中星城公司有权拒绝付款,而亚通公司给国中星城公司开具完发票是在2019年4月17日,故国中星城公司应在亚通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发票后付款而在2019年7月23日才支付构成违约,且亚通公司应在2017年开具发票而未全额开具也构成违约,因此双方均有违约情形,故亚通公司主张该笔款项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亚通公司主张质保金258539.66元及违约金一节,根据双方2017年8月10日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按合同规定2016年12月28日于保修期满,亚通公司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亚通公司报完整清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发还,即亚通公司在提交完整清款资料(包括税票)后,国中星城公司在28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但亚通公司给国中星城公司开具完发票是在2019年4月17日,国中星城公司应在2019年6月1日无息付款而未付款,客观上给亚通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而亚通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为62049.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258539.66元及违约金62049.52元。二、驳回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856元,亚通公司已预交,由亚通公司承担3856元,国中星城公司承担11000元,国中星城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亚通公司。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林隐天下三期塑料管材与配件采购合同》6.2条约定,到货验收款的付款方式为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亚通公司须提供齐全的付款审批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亚通公司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6.4条约定,因亚通公司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资料导致的付款延误,国中星城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亚通公司明确表示,其索要的418220.4元属于进度款,早在2014年9月10日其就将相应金额的发票提供完毕,但付款申请书系2019年4月16日才提供,因为该申请单需要由国中星城公司填写好后交由亚通公司,亚通公司盖章后提交。国中星城公司对亚通公司所述的付款申请书的形成、提交过程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按照亚通公司的主张,其认为418220.4元属于进度款,则按照合同约定,除相应金额发票外,亚通公司还应当提交付款申请等付款资料。而亚通公司该笔款项的付款申请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虽其主张付款申请系国中星城公司填写好后才交由亚通公司盖章、提交,但国中星城公司对其所述情况不予认可,亚通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而,亚通公司要求国中星城公司承担从2014年10月26日开始计付的利息,依据不足。另外,国中星城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在2019年9月底签署《工程保修金结算单》时,双方共同申明,表示有关债权、债务以本结算为准进行清偿,而该结算单仅确认国中星城公司下欠亚通公司258539.66元质保金。综上,亚通公司要求国中星城公司支付以418220.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逾期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39.4元(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4856元),由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16.6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姬 钊审判员 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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