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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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071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刘乃舜;刘乃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丽,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舜,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尧,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刘乃舜、刘乃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8日,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减半收取计1242.00元,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正辉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丽,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舜,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尧,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刘乃舜、刘乃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8日,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减半收取计1242.00元,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正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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