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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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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07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刘乃舜;刘乃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丽,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舜,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尧,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刘乃舜、刘乃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8日,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减半收取计1242.00元,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正辉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7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丽,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舜,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乃尧,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刘乃舜、刘乃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8日,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减半收取计1242.00元,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正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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