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攀镇、陈工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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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3880号案件名称
孙攀镇、陈工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攀镇;陈工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3880号原告:孙攀镇,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新,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工作者。被告:陈工作,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攀镇与被告陈工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攀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攀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攀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攀镇负担。审 判 长 宋红伟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人民陪审员 王自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龙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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