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陆晓峰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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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0378号案件名称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陆晓峰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陆晓峰饮品店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78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弥弥,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陆晓峰饮品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晓峰。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陆晓峰饮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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