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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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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05号
  • 案件名称

    刘兵、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兵;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刘兵,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负责人:曾江辉,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9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兵执行款7064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猫嘴冲村民组有补助款项收入时,由灰山港镇杨家湾村民委员会直接扣留7064元代为履行给申请人刘兵,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杨家湾村猫嘴冲村民组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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