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刘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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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63号案件名称
胡伟、刘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伟;刘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刘鹏,男。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鹏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胡伟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伟购车款9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以上合计92290元。被执行人刘鹏交纳了执行费1265元,并作出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起之前还款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款项。经与申请执行人胡伟沟通,其同意被执行人刘鹏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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