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伟、刘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63号
  • 案件名称

    胡伟、刘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伟;刘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刘鹏,男。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鹏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胡伟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伟购车款9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以上合计92290元。被执行人刘鹏交纳了执行费1265元,并作出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起之前还款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款项。经与申请执行人胡伟沟通,其同意被执行人刘鹏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