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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连香、王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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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22号
  • 案件名称

    石连香、王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石连香;王国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连香,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萍,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再审申请人石连香与被申请人王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连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6000元,应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本院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已对此争议问题作以充分论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就涉案款项达成借款合意,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连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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