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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宽甸兴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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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2081号
  •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宽甸兴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宽甸兴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定代表人:隋海涛,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胜利,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该中心法律顾问,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宽甸兴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曲吕川村。法定代表人:陈玉库,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与执行被执行人宽甸兴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均已抵押。经对申请执行人询问,其表示被执行的该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案不需要再次查封。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欠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 翔执行员 马 麟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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