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仁、续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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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929号案件名称
刘守仁、续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守仁;续小伟;王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929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守仁,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续小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刘守仁、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守仁、续小伟向申请执行人王凤偿还借款人民币12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王凤于2021年8月10日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守仁、续小伟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网络资金的冻结。4.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续小伟名下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守仁、续小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榆林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雨达成《商业房代偿协议》,案外人拒不履行代偿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凤另行诉讼确定《商业房代偿协议》的有效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守仁、续小伟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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