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刘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77号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刘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刘静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长安红日**。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佳乐书 记 员 高俊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