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藏申、李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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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1271号案件名称
王藏申、李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藏申;李郑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藏申,男,1953年12月0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被执行人李郑华,男,1959年05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本案在王藏申与李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属于案件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长期提取工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辛集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1民初64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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