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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刘大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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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强、刘大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强;刘大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90年6月12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婷(高强妻子),女,1996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刘大伟,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执行人刘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劳务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余款尚未给付。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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