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广、花多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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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012号案件名称
杨汉广、花多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汉广;花多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012号申请执行人:杨汉广,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被执行人:花多成,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汉广与被执行人花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花多成支付原告杨汉广货款50000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由于被告花多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原告杨汉广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3.2021年7月23日、7月26日、8月18日、9月3日,9月22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1××××雷克萨斯牌、甘DE××××东风日产牌车辆和购买的保险产品。经查,被执行人花多成涉案较多,上述车辆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购买的保险产品已被另案处置;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4.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地产信息。5.2021年8月3日,本院根据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21年8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31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1××××雷克萨斯牌、甘DE××××东风日产牌车辆和购买的保险产品,经查,被执行人花多成涉案较多,上述车辆已被他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请求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购买的保险产品已被另案处置;其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进荣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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