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
  • 案件名称

    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葛美华;程存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申请人:葛美华,女,1957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葛美华与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存云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申请人:葛美华,女,1957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葛美华与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存云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