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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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案件名称
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葛美华;程存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申请人:葛美华,女,1957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葛美华与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存云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之七申请人:葛美华,女,1957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葛美华与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存云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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