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英、刘继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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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55号案件名称
黄大英、刘继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大英;刘继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黄大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刘继勋,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黄大英申请执行刘继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继勋赔偿原告黄大英因曾祥国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394104.90元。案件受理费9264.00元,减半收取计4632.00元,由原告黄大英负担1026.00元,被告刘继勋负担3606.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继勋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继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继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继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刘继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大英,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黄大英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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