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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孙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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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8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孙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孙薇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9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49731N。负责人:邹佩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339195。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兴,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715617。被告:孙薇,女,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简称“邮政银行盘州市支行”)与被告孙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盘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盘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860.55元,利息812.25元,费用1906.32元,以上合计9579.1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7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标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签名。依被告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标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7000元,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或取现,截至2021年5月12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860.55元,利息812.25元,费用1906.32元,合计9579.12元未归还原告,经原告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被告均拒绝还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请。被告孙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持信用卡消费,理应按照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6860.5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对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12日的利息812.25元,各项费用1906.3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已实际产生了律师费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7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60.55元,利息812.25元,费用1906.32元,以上合计9579.1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孙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璟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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