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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利、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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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恢46号
  • 案件名称

    向阳利、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向阳利;周波;樊正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恢46号向阳利、周波、樊正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阳利与被执行人周波、樊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应当执行的费用为执行费2,450.00元。在首次执行【案号:(2020)川1112执281号】中,周波、樊正林与向阳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首次执行达成协议后,樊正林支付了38,000.00元,其余部分周波、樊正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向阳利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樊正林支付了12,000.00元。因周波、樊正林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在恢复执行中裁定对本案审理阶段诉讼保全的登记在樊正林名下的房屋予以拍卖。在房屋拍卖尚未拍卖成交之前,樊正林与向阳利达成了和解协议,樊正林一次性支付向阳利27万元了结本案纠纷,樊正林已当场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450.00元以及在拍卖中产生的辅助拍卖费用2,084.00元二项合计4,534.00元,樊正林已经向本院缴纳。至此,向阳利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112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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