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利、张祥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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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699号案件名称
从福利、张祥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从福利;张祥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699号申请人从福利,男,1983年4月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祥福,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从福利与张祥福追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从福利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胡长河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宏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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