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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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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52号
  • 案件名称

    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权。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表人:徐朝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02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75元。执行中,本院在甘洛县公路养护事业发展中心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369000元,并于2021年9月3日支付给了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3690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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