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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延、刘润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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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77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延、刘润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延;刘润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延,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润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春延与被执行人刘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延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润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12368短信向被执行人刘润阳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刘润阳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润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润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润阳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刘润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润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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