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魏焕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魏焕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魏焕玲;陈妙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董佳音。 委托代理人:俞军、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焕玲,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妙芳,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焕玲、陈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焕玲、陈妙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2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肖京 二О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