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峙旭、张安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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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向峙旭、张安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向峙旭;张安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峙旭,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张安辉,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本院受理的向峙旭申请执行张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安辉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向峙旭支付货款2980元。因张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峙旭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张安辉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安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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