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珍、吴会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60号案件名称
王秀珍、吴会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秀珍;吴会民;吴会民;王秀珍;罗巧云;罗巧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60号 罗某某:你与吴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9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吴某某、王某支付借款本息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你已领取该款,被执行人已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9执7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连生、任丘市宏美装饰服务部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837号 下一篇 刘某、崔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