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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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715号案件名称
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陶红宇;李昌清;何湘成;邱忠宇;邱忠兰;邱孝法;邱海燕;黄明建;刘桂香;刘拥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715号原告:何仕兵,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2490B。执行事务合伙人:邱忠宇。被告:陶红宇,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李昌清,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何湘成,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忠宇,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忠兰,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孝法,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海燕,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黄明建,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刘桂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刘拥军,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原告何仕兵与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陶红宇、李昌清、何湘成、邱忠宇、邱忠兰、邱孝法、邱海燕、黄明建、刘桂香、刘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何仕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仕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周光松人民陪审员 杨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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