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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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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715号
  • 案件名称

    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何仕兵;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陶红宇;李昌清;何湘成;邱忠宇;邱忠兰;邱孝法;邱海燕;黄明建;刘桂香;刘拥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715号原告:何仕兵,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2490B。执行事务合伙人:邱忠宇。被告:陶红宇,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李昌清,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何湘成,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忠宇,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忠兰,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孝法,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邱海燕,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黄明建,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刘桂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告:刘拥军,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原告何仕兵与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陶红宇、李昌清、何湘成、邱忠宇、邱忠兰、邱孝法、邱海燕、黄明建、刘桂香、刘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何仕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仕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周光松人民陪审员  杨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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