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稳当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28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刑初2831号案件名称
于稳当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稳当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8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稳当,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商丘市柘城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2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稳当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稳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于稳当饮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进科甲北街西6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于稳当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27.8mg/100ml。认为被告人于稳当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于稳当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稳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稳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玉苗苗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城、龙敦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87号 下一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45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