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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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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有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1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有平,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于应县,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沁园小区19号楼西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李有平罚金一案中,怀仁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21年6月10日移交执行局,要求被执行人李有平缴纳罚金50万元,依法追缴被执行人李有平贪污的赃款327.480798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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