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锡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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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93号案件名称
单锡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单锡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93号被执行人单锡豪,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单锡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锡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单锡豪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单锡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锡豪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发现车牌号为粤S×××××的路虎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通过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单锡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罚金1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单锡豪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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