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秋杰、刘炳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8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847号案件名称
何秋杰、刘炳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秋杰;刘炳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847号申请执行人:何秋杰,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炳辉,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何秋杰与刘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故该判决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申请执行人何秋杰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传超、关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225执1725号 下一篇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81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