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龙、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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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77号案件名称
闫玉龙、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闫玉龙;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海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77号申请人:闫玉龙,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朱阳镇运头村。法定代表人:孙明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4J0A3X9。被申请人:张金海,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闫玉龙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闫玉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海名下银行存款10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闫玉龙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玉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海名下银行存款10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8元,暂由申请人闫玉龙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晓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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