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少军、卞志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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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卜少军、卞志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卜少军;卞志青;刘冬梅;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少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卞志青,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746875205,住所地东海县驼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卞志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少军与被执行人卞志青、刘冬梅、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卞志青、刘冬梅名下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22号楼1单元1201室房产,该房产于2021年6月29日被(2021)苏0706执恢9号案件拍卖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海县驼峰乡新区恒通路北侧土地,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卞志青名下苏G8××××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杜秀丽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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