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德力佳商贸有限公司、叶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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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29号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德力佳商贸有限公司、叶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德力佳商贸有限公司;叶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德力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西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帆,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德力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17元、执行费97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永鑫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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