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作连、南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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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62号案件名称
南作连、南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作连;南作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南作连,女,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南作军,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作连与被执行人南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作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南作连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3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90元。但被执行人南作军未履行义务。经查:1.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南作军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作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房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南作连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作连,申请执行人南作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南作连发现被执行人南作军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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