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美春、李孝涵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26执1014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0426执1014号之四案件名称
唐美春、李孝涵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陈兵;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周国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26执10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唐美春,女。申请执行人:李孝涵,男。申请执行人:李博文,男。申请执行人李孝涵、李博文的法定代理人:唐美春(系李孝涵、李博文之母),基本情况同前。申请执行人:周桂英,女。被执行人:陈兵,男。被执行人: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平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国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美春、李博文、李孝涵、周桂英与被执行人陈兵、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周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湘DC3606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因被执行人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湘DC3606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付旭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18号之一 下一篇 高宇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