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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春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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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4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春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春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春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杨德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法定代表人:陈仲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春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案标的307250.74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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