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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凌、丁永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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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凌、丁永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凌;丁永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凌,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晨光花园3栋1门602房,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10280017。被执行人丁永恒,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东县珍珠乡机关家属区,身份证号码:430424197812022710。刘凌申请丁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特2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特27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单鲁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 打印责任人:赵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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