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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李伟、蓝利剑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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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蓝李伟、蓝利剑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5执327号之一 被执行人:蓝李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蓝利剑,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阙献文,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蓝利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阙献文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蓝李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蓝利剑、阙献文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蓝李伟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因被执行人蓝李伟因被羁押无法到庭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蓝李伟、蓝利剑、阙献文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蓝李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13262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蓝利剑、阙献文在公安扣押各10000元,本院已扣划。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蓝李伟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违法所得执行到位标的13262元,违法所得未执行到位标的6738元;被执行人蓝利剑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阙献文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蓝利剑、阙献文已履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蓝李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蓝李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蓝李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蓝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雅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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