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成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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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84号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成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成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吉庆,男,系该公司宋家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成福,男。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成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80844.0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成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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