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赵宗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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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02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赵宗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赵宗虎;杨明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502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住所地,永昌县新城子镇新城子村。负责人:韩发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红,该支行副行长。被告:赵宗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杨明杰,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与被告赵宗虎、杨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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