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王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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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461号案件名称
陈伟、王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伟;王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金,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伟申请撤销对(2021)苏038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陆科研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孙先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顾远征书 记 员 许 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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