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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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242号案件名称
乔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乔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242号被执行人:乔帅,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本院在执行与乔帅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兆毓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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