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汝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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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7131号案件名称
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汝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汝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7131号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城长青路26号县城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沈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超,涟水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汝跃,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阿娇书 记 员 余怡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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