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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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28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宝顺;纪枫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28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宝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纪枫,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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