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修文、刘延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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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5号案件名称
张修文、刘延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修文;刘延胜;曹艳艳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修文,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被执行人:刘延胜,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被执行人:曹艳艳,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申请执行人张修文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刘延胜、曹艳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延胜、曹艳艳偿还143585.4元,因被执行人刘延胜、曹艳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修文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修文与被执行人刘延胜、曹艳艳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张修文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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