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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利、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3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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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403民初448号
  • 案件名称

    李秀利、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秀利;常国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3民初448号原告:李秀利,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常国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李秀利诉被告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秀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秀利负担。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白 梅人民陪审员  王德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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