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03号案件名称
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03号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8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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