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寿、赵守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2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214号案件名称
王文寿、赵守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文寿;赵守宝;孙恒亮;严正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寿,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守宝,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孙恒亮,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严正文,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寿与被执行人赵守宝、孙恒亮、严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寿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文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正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三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383号 下一篇 白城市xx脚手架租赁站、何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