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桂、田忠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9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959号案件名称
李宏桂、田忠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宏桂;田忠成;邹云霓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桂,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田忠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邹云霓,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李宏桂与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宏桂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较大,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宏桂,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宏桂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宏桂,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限定申请执行人李宏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院穷尽手段又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李宏桂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宏桂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宏桂发现被执行人田忠成、邹云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宿迁市宿城区庆丰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302强清67号 下一篇 魏军、马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异163号